2020-12-01 21:26 - 来源:陆丰纪检监察
为加强本委计算机涉密信息标识管理,切实做好计算机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所有计算机涉密信息的管理。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标明相应的密级,按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存储涉密信息应按如下要求做好密级标识: (一)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应分类存储。 (二)涉密信息必须标明相应的密级。 (三)密级标识分为“文件夹”、“文件名”、“文件正文”三级。 (四)“文件夹”、“文件名”的密级标识写在“文件夹”、“文件名”的后面,如:“报告(秘密)”、“关于 XXXX的报告(秘密) ”。 (五)“文件正文”的密级标识统一标注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格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如:“秘密★10年”。 第四条 保密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涉密计算机密级标识进行检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审批是执行《保密法》的基本保障,本委保密审查、审批要始终坚持“自审与送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凡以本委名义对外宣传报道的新闻稿件,上网发布信息的,归口本委宣传教育室进行保密审查审批;论文发表、推荐先进、标兵、劳模上报材料等的保密审查由拟稿部门、干部室负责初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凡本委涉外活动、外来参观接待,接待承办部门必须在事前提出接待计划和议程安排,报本委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新闻部门、机构在本委拍摄图片、录像和新闻采访,须经本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由承办部门书面报本委办公室备案。凡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持上级主管机关保密部门批准文件,通报本委保密工作办公室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需开通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必须以书面申请,报经本委办公室和办公室审查会签,由本委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条 凡经保密审查、审批后的文件、资料以及涉密活动安排,都必须按保密规定执行,严禁违规运作。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对外信息发送和传递的保密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发送和传递包括各类网络发布的资料、报表、电子邮件等。 第十四条 网站对外发布信息管理按与网站运行相关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发送和传递的保密审查由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涉密信息审查登记。 第十六条 非涉密信息发送和传递的保密审查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信息发送、传递登记。 第十七条 需要通过专网发送涉密信息的部门,由承办人拟定密级,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密级,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机要部门发送、传递。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各部门信息发送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第一章 涉密计算机密级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第三章 信息发送、传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