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及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的办理工作程序

  • 2020-12-01 08:29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的办理工作程序。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

二、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的办理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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